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9 日)
第10條
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:

一、甲等:晉薪一級,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,無級可晉者,另發 給一個月之薪額。

二、乙等:晉薪一級,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,無級可晉者,另發 給一個月之薪額。

三、丙等:留原薪級。

四、丁等: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;純勞工身分者,以符合勞動 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,應終止勞動契 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