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104 年 09 月 21 日)
第5條
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(另予)考績時,應將考績清冊、考績表 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、核議,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 主席簽名蓋章後,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