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104 年 09 月 21 日)
第4條
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 意,始得決議。可否均未達半數時,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。

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,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。

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,得調閱有關資料,必要時並得 通知受考人、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,詢畢退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