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績法  ( 96 年 03 月 21 日)
第5條
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。平時考核就其工作、操行、學識、才能行 之。

前項考核之細目,由銓敘機關訂定。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 要,由各機關訂定,並送銓敘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