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績法  ( 96 年 03 月 21 日)
第3條
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:

一、年終考績:係指各官等人員,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。

二、另予考績:係指各官等人員,於同一考績年度內,任職不滿一年,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。

三、專案考績:係指各官等人員,平時有重大功過時,隨時辦理之考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