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績法  ( 96 年 03 月 21 日)
第13條
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,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。平時考核之功過,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,曾記二大功人員,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; 曾記一大功人員,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;曾記一大過人員,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