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考績法  ( 96 年 03 月 21 日)
第11條
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,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:

一、二年列甲等者。

二、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。

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,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。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,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。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,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