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休(伍)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13 日)
第3條
發給基準如下:

一、支(兼)領月退休金(俸)及一次退休(伍)金軍公教人員,照現職 人員俸(薪)額一項,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:

(一)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、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 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,核定退休(伍)人 員,依其支領之退休俸(含軍職支領贍養金、生活補助費、半俸) 或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。

(二)在前目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,核定退休(伍)人員,依其退休(伍 )核定機關核定退休(伍)年資(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) 滿十五年者,給與百分之七十五,以後每增一年,加發百分之一, 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;核定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,每年給與百 分之五。半年以上,未滿一年者,以一年計。

(三)兼領月退休金人員,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。

(四)支(兼)領月退休金(俸)人員死亡,依支(兼)領月退休金(俸 )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。

(五)年度中退休(伍)之人員,在不重領、不兼領之原則下,扣除當年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,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 ,發給年終慰問金。

(六)支(兼)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,依其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之月數占全 年月數比例發給。

(七)支(兼)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,按其減額比率減發。

(八)曾依法辦理退休(伍)人員重行退休時,年終慰問金由最後服務之 機關學校分段計算合併發給,合計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;其重行 退休核定之退休年資,接續得發給年終慰問金之核定退休年資合計 十五年內部分,每年以百分之五計算。

二、於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退休,或於該機構實施用人費率前退休,支 領月退休金且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人員,比照發給年終慰問金,其發 給數額依其支領之月退休金乘以一點五個月。但依規定可另支其他經 營績效獎金者,不得重領兼領。

三、支領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,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額新 臺幣二萬元,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,按下列比例發給:

(一)軍公教人員年度中亡故,在不重領、不兼領之原則下,扣除當年發 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,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 給。

(二)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,依當年屆滿前之月數 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