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4條
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,按法官俸表之俸點,換敘同數額俸點之 俸級。

本法施行前,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,於回任時,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