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,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。

所稱轉任人員,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。

所稱回任人員,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