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8條
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,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 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。

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、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除 已依規定採計為任用資格年資外,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之規定,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。轉任試署法官 者,如尚有積餘年資,仍予保留,俟將來實授時,再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