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7條
行政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時,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,按法官俸表之 俸點,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,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。如有超過部分 仍准照支,俟將來實授時,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。

本法施行前,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行政人員,於離職後,依本法經遴選為 試署法官時,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,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 仍予保留,俟將來實授時,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,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俸級核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