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5條
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,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,將改任換敘 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。

前項改任換敘清冊格式,由銓敘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