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4條
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,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:

一、原銓敘審定合格者,銓敘審定為合格。

二、原銓敘審定合格試署者,銓敘審定為合格試署。

三、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,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。

前項改任人員,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,按法官俸表之俸點,分別換敘同 數額俸點之俸級,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。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,俟 將來試署或實授時,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。

本法施行前,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,於離職後再任時,除曾銓敘審定 之俸點,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仍予保留,俟將來試署或實 授時,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,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。
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改任 換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