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,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、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,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、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 。

所稱行政人員,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、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款資 格之公務人員。

所稱教育人員,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二項第五款、第三項第 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之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。

所稱研究人員,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及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 格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研究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