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2條
本法施行前,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,應依本辦法辦理 改任換敘。

本法施行後,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、教育、研究人員,依本 辦法辦理轉任提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