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5條
法官曾任公務年資,其服務成績優良,依下列規定認定之:

一、曾任司法院、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,繳有 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。

二、曾任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資,繳 有原服務機關、學校出具之晉薪或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證明者。

三、曾任軍法官、公設辯護人、行政執行官、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年 資,其考績列乙等以上,繳有證明文件者。

四、曾任聘用法官助理年資,繳有原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者。

受懲戒處分不得晉期間之年資,不予採計提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