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4條
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,得認定其工作性質相近:

一、司法院、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。

二、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年資。

三、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。

四、軍法官年資。

五、公設辯護人年資。

六、行政執行官年資。

七、司法事務官、檢察事務官年資。

八、聘用法官助理年資。

前項各款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、學校出具工作內容證明,就其工作內容覈 實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