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3條
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,其等級相當之對照,依所附法官與行 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俸級對照表認定之。

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年資,先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附表,對照相當之公務人員職等,再依前項 規定認定其相當等級。

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,其職等相當之對照,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 關認定之。

經依前三項規定認定為等級相當及其較高之年資,均得採計。同一年資不 得重複採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