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7 日)
第2條
依本法任用之法官,其曾任得採計提俸級之公務年資(以下簡稱曾任公 務年資)與現任職務銓敘審定之等級相當、性質相近、服務成績優良之認 定,依本辦法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