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0 年 09 月 06 日)
第8條
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,不予採計提敘:

一、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(僱 ) 用,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 聘 (僱) 用之年資。

二、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。

三、臨時人員 (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、按時、按件計酬之人員) 、工職人 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。

四、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 (學 習、實習) 之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