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0 年 09 月 06 日)
第5條
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,其工作性質相近,依下列規定認定之:

一、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,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 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。

二、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,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,就其工作內 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,依前款認定之。 必要時,得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對照表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