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 ( 100 年 09 月 06 日)
第2條
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,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公務年資 (以下 簡稱曾任公務年資) 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、性質相近、服務 成績優良之認定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