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 ( 100 年 06 月 24 日)
第3條
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,除士級資位外,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 官等職等之對照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業務長、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。

二、副業務長、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。

三、高級業務員、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。

四、業務員、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。

五、業務佐、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