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 ( 100 年 06 月 20 日)
第4條
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,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:

一、職務加給:主管職務、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。

二、技術或專業加給: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、繁簡難易、所需資格條件 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。

三、地域加給: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、交通狀況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