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 ( 100 年 06 月 20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:

一、加給: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、技術或專業加給及 地域加給三種。

二、組織法規:指組織法、組織條例、組織通則、組織規程、組織準則、 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、辦 事細則。

三、機關:指依組織法規設置,並兼具獨立編制、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 要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