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 ( 81 年 08 月 24 日)
第5條
現職關務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後,轉任其他非關稅機四或非關務職 務時,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,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