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、教育、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 ( 88 年 11 月 25 日)
第7條
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,除依本辦法第五條、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 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,如尚有積餘年資,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 之規定提敘俸 (薪) 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