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 ( 91 年 12 月 03 日)
第6條
分類職位各職等現職公務人員,經依法取得高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者,如該 高職等在該職務「職務列等表」所列範圍內,以其所具資格改任時,原敘 俸階未達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者,敘所改任職等最低俸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