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 ( 91 年 12 月 03 日)
第5條
原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現職公務人員,依左列規定換敘俸級:

一、原敘定之俸階,在所改任職務之「職務列等表」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 圍內時,換敘所改任職等同列俸級。

二、原敘定之俸階未達所改任職務之「職務列等表」所列最低職等本俸最 低俸級時,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 (職) 等同列俸級。

三、原敘定之俸階高於所改任職務之「職務列等表」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 最高俸級時,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,並准予暫支原敘俸 階同列較高職等俸級。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前不再晉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