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 ( 91 年 12 月 03 日)
第3條
原經依法審定之各機關簡任、薦任、委任或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至第一職 等之現職公務人員,並經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審定之職等予以改任者 ,照所附「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表」規定換敘其俸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