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 ( 97 年 04 月 09 日)
第5條
公務人員之俸給,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,認真負責嚴 密審查,不得貽誤,違者依法懲處。

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,應不予核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