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 ( 97 年 04 月 09 日)
第2條
公務人員之任用(俸級)案件,經銓敘審定合格者,由銓敘部每半年以電 子檔案傳輸或採網路查詢以提供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。但經銓敘審定不合 格者,按月辦理之。

公務人員之考績案件,經主管機關核定後,各機關應將考績清冊,附入該 機關給與清冊函送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。經銓敘部不予銓敘審定者,由銓 敘部列冊或以電子檔案傳輸副知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。

審計機關為應審核需要,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銓敘審定電子資料檔。

前三項所稱審計機關,在中央為審計部,在地方為審計處(室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