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02 月 26 日)
第8條
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,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,並於本法修正 施行後始試用期滿,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,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。

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,不予晉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