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02 月 26 日)
第7條
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,指同官 等內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,考績時仍得 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