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02 月 26 日)
第2條
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初任,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,初次擔任各 官等職務者。

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,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、公立學校 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。

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,指公務人員卸職後,依法再行擔任政 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