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02 月 26 日)
第18條
公務人員之俸級經銓敘審定後,應由銓敘部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 人員分別列冊彙送審計機關依據本法第十九條查核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