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02 月 26 日)
第13條
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,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。銓敘審定 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,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。

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,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,除係 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,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 事人者,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