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02 月 26 日)
第11條
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,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借 支:

一、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,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 額內借支。

二、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,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 借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