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
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7條
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,依下列規定:
一、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簡任職務時,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。
二、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,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。
三、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委任職務時,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。
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、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 考試及格者,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,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 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