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6條
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,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:

一、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 ,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;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,敘薦任第八 職等本俸四級。

二、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 ,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;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,敘薦任第六 職等本俸三級。

三、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 ,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;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,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五級。

四、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,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。

五、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,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。
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,考試及格人員 ,初任各官等職務時,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:

一、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簡任職務時,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 級;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,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。

二、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,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 一級;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,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。

三、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,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 一級;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,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。

四、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,初任薦任職務時,敘薦任第 六職等本俸一級;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,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。

五、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,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。

六、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,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