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5條
加給分下列三種:

一、職務加給: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。

二、技術或專業加給: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。

三、地域加給: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