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4條
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:

一、委任分五個職等,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,年功俸分六級,第二至第五 職等本俸各分五級,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,第三職等、第四職等年 功俸各分八級,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。

二、薦任分四個職等,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,年功俸各分六級,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,年功俸分七級。

三、簡任分五個職等,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,第十職等、第十 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,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,第十三職等本俸 及年功俸均分三級,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。

本俸、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,依所附俸表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