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3條
公務人員之俸給,分本俸 (年功俸) 及加給,均以月計之。

服務未滿整月者,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;其每日計發金額,以當月全 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。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