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19條
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,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 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,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,並予追 繳。

銓審互核實施辦法,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