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18條
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、類別、適用對象、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,由考 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。

本俸、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,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