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14條
本法施行前,經銓敘合格人員,於離職後再任時,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條 規定辦理;本法施行後,經銓敘合格人員,於離職後再任時,其俸級核敘 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。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,高於原敘俸級者,敘 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;低於原敘俸級者,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, 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。如有超過之俸級,仍予保 留。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,再予回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