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13條
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,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 ,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,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,其原 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