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人員俸給法  ( 97 年 01 月 16 日)
第12條
公立學校教育人員、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,其俸級之核敘,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,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 等銓敘審定俸級。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 ,其服務年資之採計,亦同。

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,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,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,再銓敘審定俸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