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機關(構)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15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適用對象,以政府機關或機構(以下簡稱原機關(構))現有編 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、派用之人員於機關(構)改制之日隨 同移轉行政法人之繼續任用人員(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)為範圍。

繼續任用人員於行政法人成立時擔任之職務,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(構 )之職務等級相當。

前二項規定於原機關(構)留用人員,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,仍具 公務人員身分者,準用之。